新野县就业见习补贴办理办法
新野县就业见习补贴办理办法
一、适用依据
1.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 8号);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8] 41号);
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 [2019] 6号)。
二、适用对象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通过开发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锻练,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的一项就业服务制度。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 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
2. 所称见习岗位是指见习单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岗位。鼓励见习单位提供技术管理岗位用于就业见习。
3. 所称见习人员,是指本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以及符合国家和我省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人员。优先推荐没有工作经历的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
三、受理机构
新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65033580)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
五、办理要件
1. 申请见习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
(2)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3)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
(4)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企业营
业执照复印件。
2. 见习单位完成见习工作后,可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按季度或者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就业见习协议书;
(3)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复印件;
(4)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留用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还需提供见习单位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复印件。
3. 就业补助资金按照实际完成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向见习单位支付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
4. 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是指见习单位与见习期满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占同期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其中见习期间提前留用的视同见习期满。
六、办事流程及办理时限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单位的审核和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单位申请。用人单位申请见习单位时,应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十就业创业”系统,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在郑省属及以上单位也可向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资料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考察评估。对通过材料审核的申请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 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专家评估意见;
(4)公示认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考察评估意见,将拟认定见习单位名单在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认。初次认定的见习单位及其见习岗位计划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见习岗位计划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准,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有效期满经复查合格的,可延续两年。复查按照见习单位审核认定程序执行。
(5)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计划一经认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部门官网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内容主要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名称及数量、联系人及电话。见习人员根据见习需求自愿选择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
2. 见习资金的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应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拟享受见习补贴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见习时间、补贴标准与金额等在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