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2023年餐饮、住宿、零售、文化等行业帮扶政策
新野县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以 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法规、规章规定,落实并规范市 场主体歇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 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 形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依法向其登记机关申 请歇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 及其分支机构;
(四) 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部门是歇业备案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第五条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 文件:
( 一)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二) 歇业备案承诺书。
第六条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 (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 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七条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 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第八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经营:
(一) 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 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 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的;
(四) 累计歇业满 3 年的。
市场主体应当在上述第 ( 一) 、 (二) 项情形发生后 30 日内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第 (三) 、 (四) 项 情形发生后视为自动恢复经营。
第九条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 (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 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 (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第十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 时办理注销登记。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建立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及时将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给人社、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各部门可将歇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歇业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保留其主体地位和经营资格,不吊销营业执照,不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不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不影响市场主体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
(一)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
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三) 简化纳税申报方式。税务机关收到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歇业备案信息后,对存在未结涉税事项的市场主体及时进行提醒。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 (不含水资源税)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歇业的,税务机关及时将其定额调整为零。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其支付工资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职工缴存住 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 主体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场主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 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第十七条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 按 照《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 信 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责任。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向社会公示, 接受 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违反信用承诺,以欺骗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等 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撤销其歇业公示,恢复正常状态。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将撤销备案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市 场主体 信用档案,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共享到省公共信用 信息平台,依法对外公示。市场主体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 满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歇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 责解释。如与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 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16 日起施行。
附件: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