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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1-11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3〕344号

  当事人:新野县尹记原汁牛肉汤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9MA479GOX3T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尹媛

  注册日期:2019年08月21

  身分证号码:411328********0088

  经营场所:新野县西环路中段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7月7日、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野县尹记原汁牛肉汤馆所提供盘子、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抽检,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该牛肉汤馆下达了新市监责改〔2023〕HC-6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牛肉汤馆经营人也递交了整改报告书;2023年8月16日、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野县尹记原汁牛肉汤馆所提供盘子、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抽检(复检),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本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签收,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2023年9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新市监罚告〔2023〕3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新野县新野县尹记原汁牛肉汤馆涉嫌提供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店内餐具为自行清洗和消毒,现场具有清洗池和消毒柜。抽检当日,当事人未启动消毒柜对餐具进行消毒,是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对全体员工开展教育培训。

  案件性质:当事人提供的餐具经检验为不合格,该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提供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验报告》(No:CSP202302725)(No:SY2023-08-0095),证明:案件来源。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及检验报告送达情况。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情况的陈述。上述材料均经当事人核实并签字确认,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客观上造成危害后果。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依法开展食品经营行为,应当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餐具经检验为不合格,该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提供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提供的餐具经检验为不合格,该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提供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的通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给予处罚。一般拒不改正,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处 5000 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如下:

  一: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银行,上缴国库。缴纳前,须到本局开具缴款单,凭缴款单号到新野县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0000233608646012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0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