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出版物发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文综罚字〔2023〕004号
当事人:新野县席殊书屋(岳霞)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11329MA3XQ1G25A
法定代表人:岳霞
身份证号:41293119760820****
住所(住址):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卫校口向东20米
一、案件事实
2023年4月2日15时10分至16时15分,新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马牧(16161121009),吴柯嘉(16161121005)在对当事人新野县席殊书屋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卫校口向东20米的新野县席殊书屋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新)文综改字〔2023〕004号,并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新)文综检字〔2023〕004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新野县席殊书屋现场负责人岳霞对此违法事实也予以承认,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2023年4月2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调查表》报请领导审批,对新野县席殊书屋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行为正式立案,并指定马牧为主办人,吴柯嘉为协办人,负责对本案进行调查。
2023年4月2日要求当事人履行《调查询问通知书》提供《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并于收到我局下达的文书后,于2023年4月3日上午9时前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4月3日上午9时20分至10时10分,该书店负责人岳霞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岳霞承认了新野县席殊书屋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该书店的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必备查验。
以下违法事实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新)文综检字〔2023〕004号;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新野县席殊书屋负责人岳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处罚依据
<一>、违反法规:
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必备查验。
<二>、定性分析:
1、被处罚主体合法,通过调查可以认定案件涉及到的违法行为确系当事人所为,当事人岳霞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2、处罚主体合法,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我局对此案有管辖权。
3、违法行为定性: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三>、裁量标准,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轻微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四、处罚决定
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处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轻微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本机关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野县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野县人民政府或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4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