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背景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文明的窗口和流动的名片。随着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等新业态涌现并存在无序发展等问题,影响了客运出租行业健康发展。出台《网约车细则》,对适应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解决我县出租车行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管,推动我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三、主要内容
新野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四十条。
(一)总则。明确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定义。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约车的原则,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机制。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全县网约车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国家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网信、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明确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应当符合的条件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出的经营申请做出许可决定的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到期需延期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经营条件的换发经营许可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讯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在我县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政府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提前30日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三)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明确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的条件及提交的申请资料。明确其经营区域为新野县行政区域内,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明确了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的条件。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记满12分记录等情形的,不得从事网约车服务。
(四)网约车经营行为。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执行有关规定,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服务各项信息,公开服务承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对网约车驾驶员加强管理并遵守有关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按要求参加车辆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五)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县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国家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网信、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明确网约车强制报废的条件,确定《网约车细则》施行的有效期。
四、解读机构
新野县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新野县交通运输局 方东 0377-66213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