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关于住宅小区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提案的答复
来源:县房产中心
作者:县房产中心
时间:2024-12-30
孙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住宅小区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现有已建成小区在规划设计时对新能源车辆充电问题考虑不足,小区整体电容量不足及未预留适用于新能源车辆大功率线路设施。物业为保证小区供电正常,因此业主在需要增设新能源充电桩的问题与物业协调时未能达成一致。我单位督促物业企业尽快做好如下工作:1、物业企业配合消防部门现场查看,确保小区增设新能源充电桩选址及地下车库增设充电桩符合消防要求。2、由电力部门对小区电力系统进行检测,确保增设新能源充电设备后小区电力系统正常运行。3、物业企业将选址位置及增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备的预算向业主公示,并向业主进行意见征询,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后,依照《河南省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及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小区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有公共收益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列支。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以上答复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
新野县房产中心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