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实际,经新野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查,现公告如下:
一、确认的县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有: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新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野县教育体育局、新野县科学技术局、新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新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新野县公安局、新野县民政局、新野县司法局、新野县财政局、新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野县交通运输局、新野县水利局、新野县农业农村局、新野县商务局、新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新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新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新野县应急管理局、新野县审计局、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野县统计局、新野县医疗保障局、新野县城市管理局(新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机要保密局、新野县档案局、新野县新闻出版局。
确认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有: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新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新野县五星镇人民政府、新野县王庄镇人民政府、新野县前高庙乡人民政府、新野县溧河铺镇人民政府、新野县施庵镇人民政府、新野县沙堰镇人民政府、新野县樊集乡人民政府、新野县歪子镇人民政府、新野县上庄乡人民政府、新野县王集镇人民政府、新野县上港乡人民政府、新野县新甸铺镇人民政府。
二、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四、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六、新野县公安局所辖各派出所及直属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新野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