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1329 环罚决字〔2025〕4 号)
任*亭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931*************73
住址:河南省新野县城郊乡*********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5 日对你在用的重型柴油货车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用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尾气处理装置上的温度传感器探头上加装了空心螺帽,温度传感器探头被垫高了3厘米,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身份证照片、驾驶证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照片、你与新野县聚鑫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照片、车辆尾气处理装置温度传感器探头加装空心螺帽的照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照片。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10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9环责改字〔2025〕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车辆尾气处理装置温度传感器探头上的空心螺帽。2025 年 3 月1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已按责改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
你在用的柴油货车车辆尾气处理装置上的温度传感器探头上加装的空心螺帽已拆除。
2025 年 3 月18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9环罚告字〔2025〕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3 月18 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29环罚告字〔2025〕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在用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尾气处理装置上的温度传感器探头上加装了空心螺帽,温度传感器探头被垫高了3厘米,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罚款伍仟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要求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野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拨款(开户名称:新野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拨款;银行账号:00000000233608646012;代办银行:新野县农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508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508室】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