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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有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17日
标  题 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25〕 14 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0日

 新政办〔2025〕 14 号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宛政办〔2025〕9号)文件精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见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着力推进提升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水平,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城乡火灾防控、综合应急救援、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能力,达到队伍建设全面加强,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政策保障更加完善,救援能力不断增强的效果,2025年年底前完成我县所有乡镇专职队提档升级,为全县高质量发展创造优质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主要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属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医保部门共同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政策;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安置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核实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教体部门负责落实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入托优待等事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就医优待等事项;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游览优待等事项;税务部门协助审核办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购置和使用消防车的税费减免等事项;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艇)执行任务时免缴通行费等事项;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规划、人员招录调配、管理训练和指挥调度等工作。相关部门参照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宛政办〔2025〕9号)相关要求执行,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1.建设任务。加强城市建成区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配齐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建立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发生变化或当地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编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2.规范建队验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报市政府后,由市政府组织验收。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建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的基础上,对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47号)要求,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提档升级。新建和进行提档升级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3.明确管理主体。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县城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经市消防救援支队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具体评估办法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消防救援大队

4.规范人员招录。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编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组织实施。具体招录程序等由管理单位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5.严格执勤训练。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辖区内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划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责任辖区,并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审核备案,同时要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24小时驻勤备战制度,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基础资料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执勤备战、训练演练、职业竞赛等体系,加强业务训练,保持良好备战状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6.加强日常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岗位等级设置、任期管理规定、晋级培训方法、等级晋升制度、人员退出、党团建设等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执行。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套改和实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委宣传部、县妇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7.加强经费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制定当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对交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要将其纳入县消防救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各类资产,其资产管理按照消防救援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接。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8.落实薪酬待遇。要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待遇,合理确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薪酬待遇,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政府确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9.健全职业保障。入职2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入职2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2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入职2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支持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县卫生健康委、县税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三、工作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6月15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要对照市级及县级方案内容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工作任务,制定相关工作措施,明确目标责任。

2.推进实施阶段(2025年6月15日至2025年10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自身特点,全面推开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提档升级和志愿消防队建设工作,采取强力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3.验收评定阶段(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11月底前,建设完成和提档升级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政府组织评定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开展全面验收评定。志愿消防队验收由县政府组织。

4.评估纳管阶段(2026年1月1日—长期)

经市消防救援支队评估后符合纳管条件的,可以交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管理。具体评估办法参照市级相关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统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解决队伍建设中的人员配备、基础设施、装备配置和经费保障等关键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在政策倾斜、资金筹措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二是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细化责任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方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到2025年年底,全县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布局满足遂行任务需要,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完成提档升级,达到建设标准并通过验收,各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根据需要应建设志愿消防队。

三是完善监督机制,提升工作质效。县政府将定期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查验,并对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定期向上级政府报送工作进展。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加强统筹指导监督,组织开展阶段性成效评估。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工作清单,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

《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