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今日新野 > 县直之窗

下班路上骑车摔倒身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法院这样判!

来源: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香菊、刘柯君 时间:2025-10-22

电动车以其便利性、经济性的特点,穿梭于城市的大街小巷,成为千家万户的必备交通工具之一。然而,电动车行驶过程中潜藏的意外风险也不容忽视,车辆失控、意外摔倒等事故时有发生,当“最后一公里”的便捷遭遇突如其来的意外,保险理赔的边界究竟该如何划定?

基本案情

龚某系某公司员工,2024年4月1日,该公司为其在某财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同年11月11日晚9时许,龚某骑电动车通过新野县服务区员工通道时,出现车辆转圈的情况,龚某连人带车摔倒后被电动车压住。虽经紧急送医抢救,龚某仍在短时间内死亡。

面对家属的理赔请求,保险公司提出质疑:监控视频仅显示车辆失控过程,无法确认死亡直接原因;既无医院猝死诊断,也未进行尸检鉴定,无法排除疾病等非承保因素。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龚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龚某发生意外的情况,应酌情予以处理。法院最终判决:某财险公司赔付龚某家属理赔金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这起案件给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敲响了警钟。意外险理赔需把握三个关键点:一是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并固定证据;二是涉及死亡的需进行尸检或司法鉴定;三是保险公司应主动履行调查义务,而非消极等待证据送上门。

对于普通投保人而言,购买意外险时,既要关注保障范围,更要了解免责条款。发生事故后,务必及时报案并保留现场证据。而保险公司则需完善理赔指引,充分履行调查和提示义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