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审批股承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工作情况的通报
来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5-11-12
委领导、各相关股室:
依据《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新野县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卫〔2023〕63号)等文件规定,大厅窗口按要求受理了以下诊所备案材料,经对纸质材料审查,当场核发《诊所备案凭证》。根据新卫〔2023〕63号文件要求,由医政医管股、中医管理股负责诊所备案后45天内的现场核查及日常监管工作。为加强监管,落实信息共享机制,现对本期行政审批股承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请各相关股室根据工作职责,依法依规落实监管。
县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股承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公示.wps
新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股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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