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野县城市管理局)
我局执法人员在城区日常巡查中发现,新野县朝阳路北段南侧、金牛广场西侧人行道(行道树与广场种植树木之间区域)设置有一处高塔广告设施。该设施以直径约0.6 米、高度约10米的圆柱体为支撑,柱体外皮脱落、锈迹斑斑;设施上方设有双面喷绘布广告,单幅尺寸约3米×6米(单面面积约18 平方米,双面合计36平方米),广告布下沿破烂不堪、耷拉下垂。
该广告设施所处区域紧邻健身器材区,来往行人密集、人流集中,加之设施本身存在锈蚀破损情况,极易发生部件脱落、倾倒等安全事故,对过往群众人身安全构成重大隐患。经核查,该广告设施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且执法人员多方调查询问后,仍无法联系到设施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7.0.6条“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之规定,以及《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县(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要求,该广告设施的设置已违反上述规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该广告设施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该违规广告设施,恢复人行道原状。
若公告期满后,设施所有人仍未履行拆除义务,我局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新野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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