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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9 环罚决字〔2026〕 1 号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作者: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时间:2026-01-21

武*杰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328*********7

住址:新野县王庄镇******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你驾驶车牌号为 2-GR100181 国二装载机正在新野县王庄镇工业路中段一建筑工地作业,该区域为新野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涉案车辆和车辆型号及车辆编号信息照片;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照片;涉案车辆正在作业的照片及视频证据;新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知复印件;涉案车辆的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复印件及送达回证;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24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9 环责改字〔2025〕23号),责令你要求你车牌号为 2-GR100181 的装载机立即驶离新野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停止在禁用区内使用。

2026 年 1 月 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  年 1 月 7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329 环罚告字〔2026〕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41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 台,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

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4.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涉案车辆属于个人,企业规模和管理类别裁量因素不采用。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处罚金额(X):6200,代入公式 5000+(20000-5000)  × [(1/5) 2 +(3 2 +1 2 +1 2 +1 2 )/(5 2  × 4)]  × 50%=6200;最终裁量金额:62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仟贰佰元整(62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野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拨款(开户名称:新野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拨款;银行账号:00000000233608646012;

代办银行:新野县农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508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508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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