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材料
一、总体解读提纲
1、制定《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实践行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依法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有效解决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和无权属来源等问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按照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县于2018年10月份正式启动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2、起草《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6)《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7〕1号文);
(7)《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1〕18号);
3、《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起草过程
答:按照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安排部署,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任务,一是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主要承担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成立了方案制定专班,广泛收集资料,梳理多年来不同登记类型的案例,在因地制宜,结合新野实际的基础上,专班人员多次参加省、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政策、技术培训会,赶赴全省农房登记工作比较先进的嵩县、郏县、桐柏县观摩学习,取得了先行先试的第一手材料,经过深入研究论证,推敲打磨,不断修改,易稿30余次,拟定了《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二是起草专班根据拟定的讨论稿,在上港乡、樊集乡、王庄镇等乡镇召开了乡、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座谈会,对拟出台的实施方案进行了政策宣讲、解读、答疑,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基层组织、党员干部、群众代表的意见,针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时对《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三是组织县直参与农房登记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应承担的工作职责,对《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4、《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答:(1)登记发证原则;
(2)规范登记发证流程;
(3)统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
(4)明确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标准;
(5)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6)依法按户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7)不予确权登记和暂缓登记的情形;
(8)分阶段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9)依法补充农房权属来源材料;
(10)依法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
(11)妥善处理宅基地权属纠纷;
(12)原已发放土地证书、房权证书的处理;
(13)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附件: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5、保障措施
为推进农村房屋不动产发证工作,我县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新野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此项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时足额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及时拨款承担相应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宣传、技术培训、对权籍调查和外业测量组织实施及登记发证工作,并对发证程序承担相应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宣传发动、权籍调查组织协调、宅基地审核批准,组织村组、乡镇自然资源所和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对办证材料进行审查,然后批量上报县自然资源局登记发证,对承担工作负相应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农村房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对公示无异议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涉及登记的村民资格、使用时间、房屋建设时间、使用情况、登记面积、“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审查复核,出具是否同意按照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书面意见,并对承担的工作负相应责任。
6、《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从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二、关于实施方案的详细解读
1、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坚持什么原则?通过什么方式接受群众监督?
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登记发证过程接受群众监督,权籍调查结果应在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和相应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集中公示15个工作日,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证书收费吗?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调查测绘费用。不动产登记费用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61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的规定执行。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只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集体建设用地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
3、开展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有什么新技术、新方法吗?怎样运用?
答: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登记运用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远程电子签名系统”和“两权审核系统”等新的技术手段开展工作,建立并规范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的工作制度,确保新技术应用的规范性、公开性,采用了数字化权籍调查成果。
4、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办证流程是什么?
答:坚持“简化审批,优化服务,高效便民”原则,实行全县统一的登记发证程序:以行政村为单位,发布权籍调查结果公示,由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出具纸质审核台账,由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审查内容为:土地和房屋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无争议,房屋是否可安全居住,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申请人身份是否符合条件等)、乡镇、村审核人员通过互联网进入两权审核程序。审核通过后,由符合发证的农户通过互联网远程提出登记申请。四邻也可通过远程签字确认权属调查结果。县自然资源局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完成批量缮证后,由村发放至农户。
5、我县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法定面积是多少?如果超出法定登记面积,如何处理?
答: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村庄农村宅基地确权法定登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他乡镇农村宅基地确权法定登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本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无批准建房手续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农用地、自建成后一直未扩大占地面积的,小于法定面积或等于法定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登记;超出法定面积的,经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实际面积进行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建设、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多余部分退还农民集体。”
6、哪些人可以作为合法主体申请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答:(1)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户只有一处宅基的,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房屋经组、村、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农房不动产登记。
(2)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的,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房屋经组、村、乡镇三级确认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回乡居住未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持离退休证、单位证明,原宅基经组、村、乡镇政府批准占用的证明材料,房屋经组、村、乡镇政府确认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和证书记事栏上注明“该权利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户口已外迁的,可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分家协议等材料,经组、村、乡镇政府三级确认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公告无异议,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7、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有几处宅基地?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主体原则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不予批准。
8、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一方为本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的,如果离婚,如何办理登记?
答: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以由户籍所在本村民小组一方办理登记手续。离异夫妻申请登记的,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明材料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为依据进行登记。
9、进城落户的农民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能确权发证吗?
答:进城落户农民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登记发证,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10、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村村民怎样确权登记?
答:本村集体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已分户、未分开居住的,原则上按照共用宗地登记,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若两户之间有明确界线,可分户进行登记,分户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
本村集体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未占用农用地的,经本人申请,村、组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11、农村房屋不予确认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1)宅基地上无房屋或房屋无法安全居住的;
(2)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或通过依法继承以外的转移方式取得的房屋;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
(4)已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国家已征用土地或实施规划须拆除范围内的宅基地;
(5)2013年12月31日后未经依法批准建成使用的宅基地;
(6)在拆旧建新区、空心村整治项目中,已整村搬迁至新址的,老宅应复耕未复耕的,新宅申请登记不予受理。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予确权登记的其他情形。
12、农村房屋暂缓确权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2)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办证资料的;
(3)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暂缓确权登记的情形;
13、农村村民在本建制镇、乡政府驻地街道自建的商业服务性质的农村房屋可以申请登记吗?
答:在建制镇、乡镇政府驻地范围内,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可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主体为本乡镇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4、乡镇村农村集体或农村个人、其他组织投资实办的私营企业所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能申请登记吗?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属乡镇农民集体或村农民集体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或公益事业,经所占土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可依法确定给原使用单位(乡镇、村、组农民集体)。
(2)原集体兴办的乡镇企业已倒闭的,由乡镇农民集体或村农民集体继续管理使用的,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应查明历史使用情况与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依法确定给乡镇、村、组农民集体。
(3)由农民个人或其他组织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投资兴办的私营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应当持原给予被占地农民集体补偿的证明材料或由被占地农民集体履行决策程序(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
(4)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5、农村宅基地发生纠纷后怎样处理?还能申请确权登记吗?
答:在农房不动产登记期间发现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属争议,各乡镇、行政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台账,由各村民调委员会及时调解,能协商解决的,以行政村出具的书面调解协议书作为双方登记的依据,办理农房不动产登记;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并在农房不动产权籍调查库中标注为“争议地”,并注明“争议地”的四至范围。
16、农村违法宅基地包括哪些?是否能确权登记?
答:对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私自开发的小产权房,及2 013年12月13日以后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等,不得办理确权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发证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17、原来农户已领取的土地证书、房权证书还继续有效吗?这次确权登记应怎样处理?
答:因原有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档案分属两个不同的部门登记,原登记数据现势性不强,未及时统一整合到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因此建议农房登记前已领取《集体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农户,应持原发放的证书,由本人写出申请,申请换发证书。需要变更登记的,交还原证书,申请变更登记。
链接:新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