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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 作者: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08-13

  新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野县人民政府

  2021年 8月 12日

  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 施 方 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诚践行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依法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有效解决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和无权属来源等问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1〕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登记发证原则

  1、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民为本、依法登记”原则,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障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规范确权登记程序,提高发证效率,稳妥有序开展我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2、坚持“产权明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登记发证过程接受群众监督,权籍调查结果应在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和相应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集中公示15个工作日,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政府组织、减轻农民负担”原则。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调查测绘费用。不动产登记费用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61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的规定执行。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只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集体建设用地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

  5、坚持乡村履职尽责原则。落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规定,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推动解决宅基地“一户一宅”,缺少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权属主体认定等问题,按照房地一体要求,统一登记,统一颁证,努力提高登记率。

  6、坚持创新发展原则。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及“远程电子签名系统”等新的技术手段开展工作,建立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的工作制度,确保新技术应用的规范性、公开性,可采用数字化权籍调查成果,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应整理完善、组卷归档,妥善保存,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二、规范登记发证流程

  坚持“简化审批,优化服务,高效便民”原则,实行全县统一的登记发证程序:以行政村为单位,发布权籍调查结果公示,由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出具纸质审核台账,由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审查内容为:土地和房屋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无争议,房屋是否可安全居住,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申请人身份是否符合条件等)、乡镇、村审核人员通过互联网进入两权审核程序。审核通过后,由符合发证的农户通过互联网远程提出登记申请。四邻也可通过远程签字确认权属调查结果。县自然资源局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完成批量缮证后,由村发放至农户。

  三、统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然资函〔2021〕24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明确我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办证申请材料,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户口簿复印件;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附件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已经提供且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采用,不需重新提供;如因宅基地权利人记载错误、分户或死亡等原因确需变更权利人的,需由变更后的权利人提出变更申请,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证明。附件3)

  4、农村不动产规划建设批准意见书(附件4)

  5、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5)

  6、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调查表平面图

  7、权籍调查表及宗地图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农村集体不动产规划建设批准意见书

  5、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6)

  6、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调查表

  7、房屋平面图

  8、权籍调查表及宗地图

  四、明确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标准

  (一)依法确定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村庄农村宅基地确权法定登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他乡镇农村宅基地确权法定登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二)分类处理宅基地超占面积

  本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无批准建房手续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农用地、自建成后一直未扩大占地面积的,小于法定面积或等于法定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登记;超出法定面积的,经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实际面积进行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建设、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多余部分退还农民集体。”

  五、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1、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户只有一处宅基的,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房屋经组、村、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农房不动产登记。

  2、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的,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房屋经组、村、乡镇三级确认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回乡居住未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持离退休证、单位证明,原宅基经组、村、乡镇政府批准占用的证明材料,房屋经组、村、乡镇政府确认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办理农村房屋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登记薄和证书记事栏上注明“该权利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异地建房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办理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宅基使用权,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

  4、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户口已外迁的,可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分家协议等材料,经组、村、乡镇政府三级确认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公告无异议,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 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六、依法按户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主体原则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不予批准。

  2、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以由户籍在本村民小组一方办理登记手续。离异夫妻申请登记的,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明材料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为依据进行登记。

  3、进城落户农民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登记发证,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本村集体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已分户、未分开居住的,原则上按照共用宗地登记,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若两户之间有明确界线,可分户进行登记,分户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

  5、本村集体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未占用农用地的,经本人申请,村、组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6、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按照乡(镇)村组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2012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在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7、本意见下发实施后,新建宅基地申请登记的,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七、不予确权登记和暂缓登记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1)宅基地上无房屋或房屋无法安全居住的;

  (2)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或通过依法继承以外的转移方式取得的房屋;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

  (4)已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国家已征用土地或实施规划须拆除范围内的宅基地;

  (5)2013年12月31日后建成使用的宅基地,按照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的规定处理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6)在拆旧建新区、空心村整治项目中,已整村搬迁至新址的,老宅应复耕未复耕的,新宅申请登记不予受理。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予确权登记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确权登记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2)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办证资料的;

  (3)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暂缓确权登记的情形;

  八、分阶段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坚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原则,划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界限标准。在建制镇、集镇、乡镇政府驻地范围内,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可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主体为本乡镇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属乡镇农民集体或村农民集体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或公益事业,经所占土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可依法确定给原使用单位(乡镇、村、组农民集体)。

  原集体兴办的乡镇企业已倒闭的,由乡镇农民集体或村农民集体继续管理使用的,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应查明历史使用情况与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依法确定给乡镇、村、组农民集体。

  由农民个人或其他组织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投资兴办的私营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应当持原给予被占地农民集体补偿的证明材料或由被占地农民集体履行决策程序(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依法补充农房权属来源材料

  对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宅基地和房屋,由农户申请,村民小组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是否清晰、房屋是否可以安全入住进行审査,村民小组审查合格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意见盖章后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审核批准后,依法确权登记发证。

  一户两宅或多宅的,由农户自愿选择申请其中的一处宅基登记发证,其他多占宅基不予发证。

  十、依法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

  违法宅基地必须经过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确权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由权利人申请,依法补办规划和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确权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发证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十一、妥善处理宅基地权属纠纷

  各乡镇政府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权属争议。

  在农房不动产登记期间发现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属争议,各乡镇、行政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台账,由各村民调委员会及时调解,能协商解决的,以行政村出具的书面调解协议书作为双方登记的依据,办理农房不动产登记;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并在农房不动产权籍调查库中标注为“争议地”,并注明“争议地”的四至范围。

  十二、原已发放土地证书、房权证书的处理

  农房登记前已领取《集体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应持原发放的证书,由本人写出申请,申请换发证书。需要变更登记的,交还原证书,申请变更登记。

  十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为依法依规高质量推进我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的新野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直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县财政局负责按时足额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及时拨款承担相应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宣传、技术培训、权籍调查和外业测量技术单位组织及登记发证工作,并对发证程序承担相应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宣传发动、权籍调查组织协调、宅基地审核批准,组织村组、乡镇自然资源所和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对办证材料进行审查,然后批量上报县自然资源局登记发证,对承担工作负相应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农村房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对公示无异议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涉及登记的村民资格、使用时间、房屋建设时间、使用情况、登记面积、“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审查复核,出具是否同意按照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书面意见,并对承担的工作负相应责任。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对各乡镇和各县直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及时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行动不力的乡镇和部门进行跟踪问效和追责问责,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全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任务,为全县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的产权基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解决。以往县政府文件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新野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附件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docx

       附件3:权利人变更申请.docx

       附件4:新野县农村不动产规划建设批准意见书.docx

       附件5: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docx

       附件6: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docx


       链接:新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