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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县政府办 时间:2021-12-31

  新野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号)文件精神,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宛政办明电〔2020〕79号)工作要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保障能力,促进优质资源要素集聚,助推产业集区质发展,参照《南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宛百园办〔2021〕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创新土地开发方式为核心,以提升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主线,创新观念、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和创新实践,打赢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攻坚战,实现“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深入推进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全面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全面提高。

  二、主要工作任务

  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分别简称《合同》《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一)按标做地

  1.开展区域评估。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按照《南阳市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宛工改办〔2019〕17号)要求,已经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现状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成果要共享应用,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管理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2.达到土地出让条件。“标准地”出让前应达到“净地”出让条件,需达到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且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按照“标准地”使用的各项要求,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

  (二)明标供地

  1.明确“标准地”相关指标。在土地供应时,应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控制指标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情况,确定区域准入产业,制定“3+N+1”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定区域(地块)准入产业条件、投资强度等标准;税务部门负责确定亩均税收标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

  “N”即亩均产值、就业人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等其他控制性指标,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1”即出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项目,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

  2.签订监管协议。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投、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或县(区)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实施项目履约保函或采取其他市场化措施,促进“标准地”高效利用。

  3.审批服务。借鉴“最多跑一次”改革经验,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选派专人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应实行告知承诺制,组织相关部门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同步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相关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三)履标用地

  用地企业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产。

  未能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投产的,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或投产时间,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投产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对标管地

  要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对照“标准”,组织实施联合监管。

  1.分阶段验收。项目竣工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

  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整改后进行达产复验,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

  竣工联合验收和达产验收具体办法,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2.退出机制。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协议》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的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出让人可按照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3.信息共享。全省“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要将《合同》《协议》履行情况纳入信息管理平合,做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实现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管和“云上管地”。

  三、保障措施

  (ー)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县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工信局、统计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产业集聚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加强对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压实部门责任。为打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攻坚战。各部门分工如下:

  1.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编制专项规划,牵头制定园区内《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建设履约监管协议》,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履约监管工作,对项目准入、建设投资、开工竣工、投产达产、停产退出进行全过程监管,开展年度产业园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

  2.县发改委、工信局、税务局。负责牵头制定实施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准入标准,定期更新工业投资项目分行业准入控制指标,严格限制禁止类产业项目入驻,严防虚报投资额,指导产业集聚区积极承接集群式产业转移、企业技术改造、淘汏落后产能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制定实施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核定项目用地面积,督促企业按时开、竣工;配合做好产业集聚区规划修编审核工作。

  4.县住建局。及时为项目开工建设创造条件,严格监管企业的开、竣工时间。

  5.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产业园区内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园区内工业企业项目环境指标、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指标标准。

  6.县统计局。指导组织监测分析,发布统计报告,提供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涉及的统计分析数据。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宣传、政策宣讲,教育引导各级干部和市场主体掌握政策,准确理解,自觉纠正行为偏差,为深入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链接:关于《新野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