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NH001-0202-2022-03004
新政办〔2022〕 4 号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
通知
汉城、汉华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新野县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
新野县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构筑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框架
按照“政府负责,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社区物业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基层组织与业主自治组织的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一)县直各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县房产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1)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3)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5)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6)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负责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4、县发改委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住宅小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6、县卫健委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7、县消防大队负责指导辖区派出所对住宅小区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8、县城管局工作职责:
(1)对住宅小区内乱搭乱建、毁坏绿地、占道经营等市容环境管理的执法检查工作;
(2)为各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指定转运站,并做好站内生活垃圾的转运工作;
(3)负责原开放式住宅小区的定点垃圾收集、垃圾清运临时代管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入驻管理后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垃圾的收集、清运。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照法定职责做好对小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住宅小区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负责监督检查污染行为。
11、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等由产权所有单位负责小区内设施设备的建设、管理、维护、改造、移交等工作。
12、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县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业务上接受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配合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筹建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牵头召集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4、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进行协调处理;
5、积极引导老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条件,逐步推行规范物业管理。
(三)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和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开展社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增强居民依法守约意识;
2、教育引导社区居民参与支持社区物业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3、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4、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督和社区物业管理日常巡查工作,反映社区居民物业服务诉求,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行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对社区内出现的私搭乱建、乱圈乱占、乱堆乱放和违反消防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报告;
6、负责受理物业管理日常投诉,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7、配合有关部门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单位实施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评;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合理确定社区物业管理模式
社区物业管理实行等级化或基础性管理服务。根据各个区域房屋建设、设施配套、居民需求、业主意愿及服务约定等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模式。
(一)新建住宅小区
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方案,按照配套完善、环境优美、交通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招投标选聘服务质量较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等级化物业服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把好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社区用房、物业管理四道关。
(二)老旧住宅小区
根据居民的需求及承受能力,把物业管理同社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社区管辖范围为基础,界定物业服务区域;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以物业服务企业或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为基础,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加大对现有住宅小区的整治力度,街道办事处牵头,县直相关部门配合逐步解决现有住宅小区环境、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对整治后具备条件的现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等级实施服务;对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建物业服务队伍,落实以保洁、绿化、保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也可以采取“楼栋管理”模式,解决有人管事的问题,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单位自建的家属楼,如果不能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则由自建单位牵头进行物业服务,社区居委会负责监督指导。力求在一年时间,物业服务全覆盖,基本建立体系健全、政策完善、责任到位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三、加强社区物业管理的规范运作
(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县房产管理中心及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淘汰、退出机制,对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投诉较多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信用评定结果并列入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协调解决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二)严格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移交程序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区管理的,必须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正常秩序、实现平稳过渡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和移交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续约或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拟退出住宅区管理服务的,应于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拟退出之日的90日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和资料的移交事项。住宅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牵头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听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处置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具体事宜。
2、业主大会提出与物业服务企业终止或解除合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要在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后将解约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将会议相关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同时保存好相关资料,接受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查验。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接到通知后的90日内完成退出工作。业主大会要在原物业服务企业完全退出之前完成对新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
3、因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新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完成前,造成住宅区无人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人员管理,协助解决项目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维护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对达不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单幢或零星住宅楼,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负责,征求业主意见,为业主提供最基本的生活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产管理中心,秦延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汉城、汉华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把加强社区物业管理服务作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机构,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加快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完善县、街道、社区三级考核机制,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综合协调制度(附件1),成立新野县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对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附件3)。
(二)加强政策扶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施“扩大再就业工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等,给予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优惠政策。县房产管理中心要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从政策、业务上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三)落实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适当安排社区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和扶持资金,推动物业管理的全面开展;县房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政策、标准和办法,依据相关规定将资金管好、用好;物业服务企业要提升服务水平,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物业服务收费率,为社区物业服务提供基本保障。
(四)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宣传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了解政策,强化物权意识,树立物业服务是商品消费的观念,认识到良好的物业管理对自身生活环境和房屋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作用,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积极维护社区秩序,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化解物业服务中出现的纠纷,努力营造“小区物管,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1、新野县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综合协调制度
2、新野县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新野县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附件1:
新野县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综合协调制度
根据2021年7月30日新修改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决定建立县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综合协调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产管理中心,秦延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开展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各单位工作职责,分工合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各单位职责见附件3)。
三、落实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单位会议,组长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研究亟需解决的物业管理重要事项。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二)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决议和确定事项的落实。
(三)经组长同意,联席会议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列席会议。
(四)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抓好落实。单一性工作由职能部门负责,综合性工作由联席会议讨论解决。联席会议实行派单制,对物业管理中需落实解决的具体工作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单至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五)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更替。
四、工作具体要求
(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物业管理工作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三)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为推进全县物业管理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四)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县级模式建立街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
(五)办公室(县房产管理中心)设立举报电话0377—66536699。
附件2
新野县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 勇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孙广仁 县政府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
秦延军 县房产管理中心主任
成 员:丁光明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彭振伟 县发改委副主任
王国丛 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马洪彦 县司法局副局长
张 斌 县住建局副局长
姚小立 县自然资源局三级主任科员
史哲峰 县城管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王江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崔建立 县税务局副局长
王 伟 县民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杨 伟 县信访局一级主任科员
徐向阳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蔡新鲜 县审计局副局长
张新成 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副局长
陈 斌 县水利局四级主任科员
朱 峰 县卫健委副主任
徐 宁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易长江 县科技和工信局副局长
董 伟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黄耿华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方 伟 县房产管理中心副主任
张志豪 汉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勇汉 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张义涛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孙晓东 县供水公司副经理
闫 丽 县天伦燃气公司客服部经理
李 旭 县移动公司网络部经理
刘 平 县联通公司副经理
王 军 县电信公司副经理
朱鹏伟 县广电网络公司经理
附件3
新野县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责任单位工作职责政策依据
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将物业管理纳入全县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订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和文明小区建设等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协调部门之间关系,及时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协调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指导街道办事处联席会议开展工作。《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县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全县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投诉处理;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诚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指导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负责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将物业管理纳入城乡建设体系;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负责集中供气、供热管理工作;负责监管集中供气、供热工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热经营企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中的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工作;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南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电信条例》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县(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业务上接受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配合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筹建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牵头召集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进行协调处理;积极引导老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条件,逐步推行规范物业管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四条
县委政法委负责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负责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县发改委负责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订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负责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负责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擅自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负责查处热经营企业、代收热费的单位未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收取额外费用或者设置限制条件的行为。《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法院负责指导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对违约、侵权等主体实施相应惩戒。
县司法局负责对国家机关普法工作的指导检查,对涉及多部门的法律法规,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部门普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普法责任制的落实。要健全完善普法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建立考核评估体系,对照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加强对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普法工作目标未完成的部门,予以通报。要注重总结落实普法责任制好的做法,积极推广普法工作好的经验,加强宣传,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水平。
负责全县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修订完善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界定部门之间职责边际及法律关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时对业主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情况进行核验。
负责将物业管理纳入城乡建设体系;负责对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装电梯提供支持;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车位车库、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负责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城管局负责查处违章建筑、毁坏绿地等行为;负责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负责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南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南阳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负责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和计量监管;负责对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装电梯提供支持;负责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四款、第七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等;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税务局负责发票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指导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县信访局履行下列职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指导街道办事处信访部门做好相应工作。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装电梯提供支持;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八款、第九十三条;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审计局负责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款
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负责对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装电梯提供支持;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行为;负责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九款、第七十九条;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负责取水许可管理。《水法》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县卫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住建部卫计卫《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南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
县科技和工信局负责协调全县通信网络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对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国务院《电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县消防大队负责消防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消防行政处罚。《消防法》第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
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县公安局
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消防、技防、保安服务、养犬等活动;负责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物业服务企业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的行为;协助督促业主委员会移交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负责监督检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负责依法处理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楼道、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强买强卖(如沙霸、水泥霸、网络垄断等);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六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消防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社会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责任单位工作职责政策依据
县供电公司县供水公司
负责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是指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最终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系统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更新;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未实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的老旧住宅小区进行改造;负有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的义务;负责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包括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收取分户表产生的费用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方式收取总表与分户表之间产生的公摊费用)。
负责对用电人投资建设的用电设施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办结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装表接电。
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自行建设的总表以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必须交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和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五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