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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野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野县政府 作者:司法局 时间:2024-01-25

  新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野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新野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9日

  新野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经营、单位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生产、服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城乡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并分类处理。

  第四条餐厨垃圾治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运输、规模化集中定点处理。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成立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运行体系建设;加大对餐厨垃圾管理资金的投入,保障餐厨垃圾管理经费。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宣传引导、日常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相关资金保障,将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立项;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监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餐厨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办法。

  (三)县公安机关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收集、运输餐厨垃圾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油脂从事生产、经营破坏环境与危害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农贸市场等单位(经营户)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违法销售、购买、使用“地沟油”和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油脂烹饪食物的行为。

  (五)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

  (六)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禽畜养殖的监督管理,督促养殖场(区)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规定;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违法行为。

  (七)县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把餐厨垃圾规范管理纳入星级酒店和宾馆的考核评定体系。

  (八)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将餐厨垃圾的处置情况纳入餐饮单位的等级评定工作。

  (九)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对餐厨垃圾管理的信息系统和监督考评制定,组织实施本办法;依法查处违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负责筹建县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场所,并按照专业化、市场化要求高效运转;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设施设备的运营监管。

  (十)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教育、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应急、机关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鼓励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将餐厨垃圾依法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九条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餐饮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具备有关规定的条件。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并向社会公布。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经营区域、范围、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产生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第十三条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或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其收费或补贴的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集协议,明确餐厨垃圾的收集时间、地点、种类、数量等内容,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配合做好餐厨垃圾收集工作。

  (二)强化餐厨垃圾产生者的主体责任,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存放,餐厨垃圾专用密闭收集桶内不得混有餐具、玻璃、塑料、织物、竹木、砖石、金属等其他固体废弃物。

  (四)设置餐厨垃圾专用密闭收集桶,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桶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收集桶应保持完好密闭、标明餐厨垃圾专用字样。

  (五)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将盛装餐厨垃圾的专用密闭收集桶推送至指定位置,并及时回收空桶避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六)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垃圾,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七)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及时将餐厨垃圾

  交给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进行收集、运输。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收集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应当获得相关许可,同时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车辆停放场所;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辆具有规定的标识标志,并安装使用信 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设备;可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配置有统一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收集桶。

  (四)具有环境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 当具有餐厨垃圾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六)按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协议和环境卫生作 业标准规范,每天至少收集一次餐厨垃圾。在收集当日应将餐厨垃圾运送至处理厂,实现日产日清,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艺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具有健全的收集运输、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保护、生产安全、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环境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理设施、设备并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四)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理;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有关规定,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需要协同处理的固体废弃物应当与处理企业签订合同,及时送交规范处理。

  (六)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产品流向记入台账。

  (七)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八)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处理设施二十四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自设备故障发生之时起八小时内向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九)处理设施运行数据应实时接入监管信息平台。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垃圾为原料或者用餐厨垃圾的提炼物生产、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

  (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厨垃圾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设置电子台账功能,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相关信息进行在线监管;定期通过实地抽查、现场核定、信息系统数据检查等方式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实行联单制度。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在交付和接收餐厨垃圾时,应当及时、完整地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收送情况和处理结果等事项,同时建立电子文档,并接入在线监管平台。

  纸质联单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电子联单文档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除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外,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不得随意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组织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餐厨垃圾。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执法协作,依法查处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处理现场开展检查。

  (二)查阅、复制餐厨垃圾台账及相关资料。

  (三)对相关人员询问,核实有关情况。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抽查、监测及其他措施。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查处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行为中,对于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对于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的餐厨垃圾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

  (二)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五)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产废单位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餐厨垃圾的。

  (八)有偿转让或有偿收集餐厨垃圾的。

  (九)其它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行业监管体系,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通过政府网站、信用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餐厨垃圾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参照本办法规定,交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链接:《新野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