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定期进行清理,以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时效性。清理工作有助于消除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提高政府行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动建设更加规范、公正、高效的法治政府。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公布,第226号修订)规定和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新野县政府决定开展新野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活动。
二、主要依据
答: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公布,第226号修订)第四章第四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二)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三)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清理的情形
经清理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清理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修改。
三、主要内容
答: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最新《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公布,第226号修订)规定和有关要求,县政府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23〕15号)等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新野县2022年粮改饲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2〕39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失效)。
凡予以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解读机构
新野县司法局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新野县司法局 赵帅 0377-66221789
链接:关于公开征求《新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