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有 效 性 | 现行有效 | |
发文机关 |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年09月01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新野县培育壮大有机蔬菜产业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新政办〔2025〕17号 | 发布时间 | 2025年09月10日 |
新政办〔2025〕17号
关于印发《新野县培育壮大有机蔬菜产业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新野县培育壮大有机蔬菜产业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六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日
新野县培育壮大有机蔬菜产业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条 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视察南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河南省乡村富民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文件精神,进一步培育发展我县有机蔬菜生产,不断提升有机农业发展水平,壮大我县特色富民产业,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新野县范围内从事有机蔬菜产品生产,且注册地在新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有机蔬菜生产经营主体),包含从事有机蔬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申报条件。申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有机蔬菜产业奖励、扶持的主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新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生产或加工基地,获得有机蔬菜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二)生产过程严格按照有机蔬菜操作规程进行,产品经检测达到有机农产品标准(不含转换期产品),当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当年获证产品在国家、省、市、县级质量监测中没有不合格记录,当年获证产品的有机生产经营主体在从事有机蔬菜认证活动中未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三)有机蔬菜生产规模达到500亩。(四)与终端销售企业签订有机或转换期产品销售订单合同,产品顺利销售。
第四条 扶持内容和标准。(一)首次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每一个证书给予奖补2万元。(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按实际播种面积,每生产1亩有机蔬菜或有机转换期蔬菜,第一年奖励400元,第二年奖励300元,第三年奖励200元。
第五条 奖励扶持申请和验收流程。(一)由生产主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主体营业执照、有机认证证书、土地流转合同、与销售渠道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等,乡镇(街道)汇总后报县农业农村局。(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同意后,生产主体自主组织生产,在产品采收上市前,生产主体书面提出田间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田间生产档案记录,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会同乡镇(街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生产现场实地查看并丈量种植面积。(三)产品销售结束后,生产主体书面提出奖励扶持申请,同时提交有机蔬菜生产资料采购发票,销售渠道购货收据,回款单据等,经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四)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奖补政策每年兑现1次,申报时间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六条 职能职责。县有机蔬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审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该项扶持公平、公正、公开。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扶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改变扶持资金用途。
第七条 责任追究。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严禁截留、挪用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与其他同属县级财政的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含有机转换认证证书)被撤销的生产经营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扶持政策申报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音频解读:关于《新野县培育壮大有机蔬菜产业奖励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