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野县城区自来水管理办法(试行)》《新野县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是什么?
随着我县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供水、燃气需求持续增长,基础设施规模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稳定供水和用气的期望日益提高。原有一些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需要,在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经营服务、安全管理、部门协同等方面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与燃气管理,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与民生需求,提升公用事业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出台了这两个《办法》。《办法》的出台,是完善城市精细化管理体系、推动公用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举措。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来水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燃气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发展、经营服务、使用管理、设施保护、应急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等,不适用本办法。
三、相关部门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办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构建了协同监管格局:
城市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区供水、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来水办法》: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燃气办法》: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与燃气安全相关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等的监管;交通运输局负责燃气道路运输监管;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履行燃气相关火灾事故救援及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三管三必须”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办法》在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方面有哪些主要规定?
规划引领:要求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保障设施建设用地。
建设规范:明确供水、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设施保护:划定了供水设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禁止从事危及设施安全的活动。明确了设施维护责任分界(供水以注册水表为界,燃气根据产权或协议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情况,要求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保护措施。
费用分担: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供水、燃气管网接入工程的建设费用承担主体和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厘清政企责任、规范收费行为。
五、《办法》对经营与服务提出了哪些要求?
市场准入: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供水企业通过协议等方式确定。
服务标准:要求供水、燃气企业持续、稳定、安全供应,水质、气质、压力、计量等符合国家标准。必须公示服务信息,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抢修电话并24小时值班。燃气企业须每年至少一次免费入户安检。
用户权益:明确了用户查询、投诉的权利及企业、部门的处理时限。规定了供水中断、燃气停气的提前通知和紧急处置要求。
价格管理:供水、燃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调整时应依法依规进行。
六、《办法》在安全与应急管理方面有哪些重点内容?
主体责任:强化供水、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用户安全: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行为作出具体规范,特别强调餐饮等行业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鼓励用户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应急体系: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制定供水、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化监管平台,配备应急力量并定期演练,确保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七、违反《办法》规定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供水、燃气企业及用户在经营服务、设施保护、安全用气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据《办法》具体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如何保障《办法》有效实施?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野县城市管理局将会同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督促各供水、燃气经营企业切实履行责任,引导广大用户增强守法与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我县供水、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新野县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李彦克
联系电话:0377-60327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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