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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有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2日
标  题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野县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25〕 25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6日

 新政办〔2025〕 25号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野县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驻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新野县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新野县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激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有效配置政府公共资源,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豫财库〔2017〕56号)、《关于印发南阳市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1〕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新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县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规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现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在确保政府管理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实现政府管理资金银行动态调整。

第二条  资金范围。本办法所指县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和账户,包括社保基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政统发工资资金、非统发工资相关资金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和账户。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激励对象指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规范透明公平原则。积极探索财政性资金存款存放与银行贡献度挂钩的途径,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财政性资金存款存放银行机构实行“统筹调度、指标评价、额度总控”,按照每年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成绩进行资源分配,引导银行加大对我县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第五条  资金安全和支付优先原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保证政府资金的安全和正常支付,不得借故拒绝、拖延支付。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影响到政府资金安全的,相关部门要及时转出全部政府资金。

第六条  保值增值原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确保政府管理资金的保值增值,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政府资金利率优惠。

第七条  例外原则。本办法出台前县政府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存款协议、履约保函、备忘录等(不含县政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意向性、战略性、框架性合作协议以及各部门自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所涉及的政府资金在约定解除前暂不纳入调整范围。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也不纳入调整范围。

第三章  政府管理资金的调整方法

第八条  存储资金指标的核定。原则上以发文之日起存放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县本级政府管理资金为基数,50%部分作为存量资金指标,50%部分作为增量资金指标。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融资任务的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在核定存量资金指标时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奖励或扣减。

第九条 调整方法。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结果,对增量资金指标进行分配调整。增量资金的增加,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对前六名实行激励,优先通过县政府预算安排资金拨入和相关收入资金的缴纳来实现调整;增量资金的减少,按照考核得分从低到高的顺序通过存单到期后调存实现调整。对拒绝、拖延资金支付以及不配合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减少或转出在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部分或全部政府存放资金。

第十条  调整额度。每年3月底前由县财政局会同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根据每年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成绩,提出调存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根据县政府审定的调整结果,由县财政局、县房产中心等单位组织实施,每年4月底前调整到位。

第十二条  调整路径。资金调整原则上在社保基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间进行。为保证增量资金指标及时足额调整到位,同时兼顾资金的保值增值,上述资金涉及定期存款部分原则上不因资金调整直接转为活期存款。年度考核处于第一方阵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调整部分县直单位或乡镇(街道)财政统发工资或未统发工资专户至该行。

第十三条  过渡措施。对未到期上述资金暂不作调整,到期后调出。已到期存款和将到期存款,各单位不得自主续存,统一报县政府审批后统筹调整。

第十四条  账户开设。财政专户开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因本办法而新增开户。新增财政专户时,县财政局会同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根据银行贡献度予以倾斜。

第四章  安全预警及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联合预警机制。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时,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新野监管支局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处置,确保政府管理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新野县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激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