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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有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19日
标  题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26〕4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9日

新政办〔2026〕4号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新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落实。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6日

新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6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新野县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新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下达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进行。

1.2.1、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 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订版(国家主席令第70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 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2024年6月28日修订通过,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通过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 日起施行);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正并施行);

1.2.2、部门规章、法律性文件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1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2015年6月5日施行);

(1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1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5年3月1日施行);

(15)《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年12月6日);

(16)《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25〕441 号);

(1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2014年4月3日);

(1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19)《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 行)》(环办应急〔2019〕17号,2019年3月19日);

(20)《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8日);

(2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2018年1月31日);

(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23)《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0】10号);

(24)《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5]48号);

(25)《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 48号));

(26)《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740—2015);

(27)《中国石化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2019年7月);

(28)《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公告 2018年 第1号,2018年3月26日);

(29)《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2018年1月31日);

(3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 号);

(3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

(3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

  (33)《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2024年版)》[环办固体函〔2024〕351号];

  (34)《关于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公告 2023年 第20号];

(35)《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指南》[环办监测函〔2020〕597号];

(3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

(3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2015年5月27日);

(3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6日);

(3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45号,2012年4月1日修正);

(40)《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

(41)《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3号)》,2013年1月15日;

(4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 22号,2013年3月1日 起实施;

(4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44)《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公告 2025年 第18号;

(45)《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公告 2025年 第15号;

(46)《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2022年部令 第28号;

1.2.3、技术标准、技术导则、规范等

(4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4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

(50)《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5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5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公告 2025年 第24号;

(5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5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56)《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5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

(5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5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

(60)《环境保护图形-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2023年修改单,2023年2月3日);

(61)《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00-2025)公告 2025年 第23号;

(6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

(63)《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

(64)《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

(6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66)《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中国石油企 业标准Q/SY1190-2013);

(67)《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管理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QSY08310-2016);

(6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69)《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2011);

(7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2-GB 30000.29 ;

(71)《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

(72)《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T3015-2019);

(7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

(74)《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75)《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76)《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国卫疾控发[2015]69号);

(7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7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

(7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

(80)《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2022,2023年7月1日实施);

(81)《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8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1.2.4、地方法规、规章、标准等

(83)《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DB 32/T3794-2020,2020年6月25日实施);

(84)《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 32/T3795-2020,2020年6月25日实施);

(85)《工业企业及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分级判定方法(试行)》

(86)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25〕37号);

(87)《南阳市环境生态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的优势。

1.3.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资源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技术,发挥经过专业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3.4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或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灾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其他事件引发的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以及由县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域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新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照《新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照《新野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按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区内。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受到破坏的;

(5)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6)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新野县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导新野县政府及各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

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以上上级预案进行衔接。

本预案同级应急预案主要指《新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下的相关子预案,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辐射预案等;区域内企业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等在应急管理及应急活动中与同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同作用、互为补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是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下设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构成。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和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在总指挥无法行使指挥权时,副总指挥代替总指挥行使指挥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是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商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教体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产生原因和影响范围,县政府可以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领导、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在国家、省、市启动相关预案前,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国家、省、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3)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5)向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组织、协调调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参与调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指导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6)参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

(7)完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组织召开突发环境事件紧急会议,向市政府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

(2)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县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或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全县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负责全县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3)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专家制订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参与县行政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向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供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人员救护与防护、信息通报与发布等建议。

(5)县纪委监委:负责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县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7)县卫生健康委:负责饮用水卫生监测与监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应急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8)县林业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及的区域的水土保持实施。

(9)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群众疏散,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县消防救援支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事件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等工作。

(10)县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需要对事发现场实施警戒,参加现场抢险、排险。

(11)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救济物资的发放工作;做好国内外有关组织、人员所捐赠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工作。

(1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13)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地震震情和灾情报告。

(14)县水利局:负责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防止饮用水受到污染,并做好饮用水的供给保障。负责水文监测、水利应急调度,开展对水质受污染原因的调查和监测;负责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

(16)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及时提供应急行动时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1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相关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拟定公路绕行方案。

(18)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区域气象信息监测及预报,为事件处置与评估提供气象依据。

(19)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20)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秩序,安抚受灾群众,协助有关部门发放受灾物资。

(21)县教体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22)县移动、联通公司:负责通信联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23)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配合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县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临时咨询机构。县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前兆信息收集与监控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周边相邻区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建立辖区内环境风险源档案及数据库,指导危险源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对环境风险源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存在问题单位及时排除隐患,同时要加强监测和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做好早期预警。

前兆信息收集与监控工作由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牵头,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可向不同的部门获取:

生态环境局信息渠道:包括12369、水质监测、大气监测等。

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可从县应急管理局获取。

企事业单位排污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可从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获取。

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由可从县公安局获取。

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可从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获取。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报告辖区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的规定,结合事件的实际情况,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新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共四个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为标志。

(1)I级(红色)预警:

情况危急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蔓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2)Ⅱ级(橙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会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伤亡的。

(3)Ⅲ级(黄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会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事态有扩大趋势。

(4)Ⅳ(蓝色)预警:

存在一般环境安全隐患,可能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2.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4)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5)根据事态发展组织后备力量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7)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8)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9)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政府要积极主动发布信息,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污染团)等准备工作。

3.2.3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现场处置措施的实施,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增大等情况消除,或污染影响已被消除后,解除相应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突发环境事件的当事人、目击者等个人有报告事件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发现事件相关信息的人员,应立即通过“12369”、“110”等向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公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接报人员应记录的信息包括:接报人、接报时间、报告人提供的全部有效信息、报告人联系方式等。接报信息记录应整理作为突发环境事件档案文件保存。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3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③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跨国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4)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3.3.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发现和得知事件后进行初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初步原因、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3信息通报

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通报。

跨县区界河流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县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县区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环保、水行政等相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湖北省行政区域的,新野县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3.3.4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之前,按照属地为主原则,新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当事件态势超出处理能力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同时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必要时实施紧急疏散。

(2)调配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尽快开展应急监测,标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及可能的影响范围。

(4)波及其他县、区的,要及时通报。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3.4信息发布

建立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与县文广新局配合做好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事件级别,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县政府统一发布。

发布信息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较复杂的事件,可采取分阶段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当发生跨界突发环境事件时,双方应将相关应急处置信息通过适当方式相互通报,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启动条件:初判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②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③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⑤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⑥对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一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时,事发地政府应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组织救援。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启动条件:初判①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②可能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③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⑤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⑥对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⑦可能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二级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时,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组织救援。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启动条件:初判①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②可能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③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⑤可能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⑥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⑦可能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三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时,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组织救援。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启动条件:初判①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②可能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③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 以下的;⑤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⑥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四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1)县政府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县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通报情况,启动本预案。(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在县政府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根据预警信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建立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立即指定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市政府环保部门、市政府和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接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事发地相关部门工作的督导,保持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积极开展工作。(4)乡级政府应急响应。一般突发环境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政府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2先期处置

4.2.1应急先期处置

(1)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级别,按照相对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2)按照第一响应、快速处置的原则。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在实施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生命安全,并注意保障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

(3)统一指挥、协调一致。各应急专业队伍在县政府的协调指挥下,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2.2现场处置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处置力量,实行县、乡镇(街道办)政府及其部门二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现场总指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和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现场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工作,副总指挥协助。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新闻宣传、各技术业务领域专家团队)、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各工作组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及主要职责如表1所示。

表1 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职责分工

编号

工作组

参与单位

主要职责

1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专家咨询委员等)

协调各部门环境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机构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必要时申请、接受国家援助。

2

应急监测组(牵头单位: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水文、气象、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体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

污染处置组(牵头单位:受事件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4

应急保障组(牵头单位:受事件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

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教体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商务局、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

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医务人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护;遇有大批危重伤员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4.3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安全措施

4.4.1应急工作人员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工作人员免受化学、生物、放射性污染的危害,同时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4.2受威胁人员

事发地乡级政府负责受威胁人员的安全工作,主要包括:

(1)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力量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群众。

(2)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若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根据情况由应急保障组医务人员现场救治。

5 响应终止

5.1 终止条件

当突发环境事件状况满足下列条件,即可终止应急程序: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5.2 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机构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

(2)现场指挥机构向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4)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后期工作。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费用、财产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等事项。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6.2 事件调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4评估总结

对影响严重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事件评估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要深刻总结经验教训,认真修订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7 应急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社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事故易发的乡镇(社区)要在重点部位设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并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动态管理;各工业企业要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对队员的培训,形成由乡镇(社区)和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保障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大队、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新野县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拨付到位。

各乡镇(社区)、各有关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设备,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乡镇(社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每年应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项资金,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现场应急监测和救援等,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监测、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社区)牵头负责做好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工作。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乡镇(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公安部门应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4技术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应急预案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县人民政府应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配备,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各乡镇(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和信息上报制度,抓好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处理队伍建设。

7.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整合各地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优势,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救治、防疫等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订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方案。

7.6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要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及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7.7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社区)牵头负责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乡镇(社区)可以在本行政县域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7.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乡镇(社区)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应急应对工作中,应结合事件发生地实际搭建临时避难场所。如事件地点位于县城城区或乡镇集聚区,可将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人防工程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如事件地点位于偏远区域,可结合区域地形、地貌特点,在事件发生地上风向选择宽阔的方便群众生活且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7.9应急宣传、培训与演练

7.9.1公众宣传教育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社区)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人民群众等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9.2培训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危险源单位要制定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

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反应迅速。

加强对产生环境污染源的重点单位的培训,提高其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做到可靠防范,及时有效处理。

7.9.3演练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各乡镇(社区)、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县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

环境事件应急演习由指挥部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演习方案并按照程序报批或备案后,组织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以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环境应急:为避免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后果,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事件。

危险源: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新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南阳市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修订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预案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依据的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评估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

(八)应急预案审批或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要求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评估。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doc

       2.相关部门职责及联系方式.doc

       3.相关乡镇政府联系方式.doc

关于《新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