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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有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5月29日
标  题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野县农田机井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26]7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1日

新政办[2026]7号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野县农田机井管护实施细则》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新野县农田农田机井管护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新野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包括财政资金、债券资金等)的农田灌溉机井(含提灌站)及其配套设施的管护工作。其他主体投资的农田机井管护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总体目标

按照“建管并重、属地负责、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群众参与、市场补充”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实现农田机井“有水、有电、有配套、有管护、有经费、有监督”的“六有”标准,确保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为建设农业强县筑牢基础设施根基。

第二章 管护范围与产权归属

第三条 管护范围

包括机井(提灌站)井体、机房、水泵、扬程管、井堡、井(泵)房、出水栓、地埋管道、出水口保护装置、电力配套设施、计量配套设施等附属设备,以及备品备件库相关物资。

第四条 产权归属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机井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集体“三资”管理范围,由乡镇、村集体负责日常运营管护。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农田机井,在经营期内,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由投资主体管理,经营期限到期后,交由属地村集体所有并纳入村集体“三资”管理。所有农田机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一监管。

第三章 管护标准

第五条 定期检查农田机井(提灌站)工程及配套设施,确保井、泵、井房(堡)、管道、井台、出水口、配电、拦河坝、蓄水池等工程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1、机电井,机井井体完好,无坍塌、渗漏,高、低压供电正常,线路接线规范且无私拉乱接,安全措施到位,机井保护装置和出水口保护装置保持完好,机井潜水泵正常工作能出水,逆止阀、泄气阀、法兰盘、水电计量装置运行正常,地埋管道畅通,出水口给水栓无损坏,喷灌装置喷头运行正常无缺失,输水管道无跑冒滴漏。

2、裸井,井内无淤积、堵塞,井台、井盖保持完好,出水正常,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3、高压配电房及配电台区,高、低压线路接线规范,无私拉乱接,变压器工作正常,输电线路、开关设备等无老化、裸露,计量表工作正常无损坏,门锁、管护责任牌安装到位,警示标志完整,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4、机井周边环境整洁,无杂物堆积,门锁、管护责任牌安装到位,管护信息完好醒目。

5、提灌站及配套蓄水池、拦河坝、水屯、压力罐等,高低压供电正常,线路接线规范,设备运行正常,主体及配套设施保持完好。

第四章 管护责任体系

第六条 县级主体责任。县政府对农田机井设施建后管护工作负总责,统筹制定管护政策、落实管护经费等;县农业农村局为农田机井设施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管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技术培训、验收核查和产权移交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管护资金保障与监管;县供电公司负责高压输配电设施的运维管护,以及机井供电台区开户管理。

第七条 乡级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是农田机井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监管主体,应明确一名副职主管,负责监督、检查村级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牵头处置废弃机井,建立健全本乡镇(街道)机井管护档案,以及应急响应处置体系等。

第八条 实施主体责任。管护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的管护工作,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对承包地经营权已规模化流转区域内的农田机井,管护实施主体为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村集体与其签订管护责任书。承包土地经营权未流转区域的农田机井,村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

第九条 管护人员职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行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村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由村集体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实施主体要落实“一长两员”管护队伍(井长、管护员、维修员),“一长两员”对农田机井管护承担主要责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井长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担任地;村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井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井长作为管护“第一责任人”,负责摸清机井底数、宣传管护政策、监督管护成效;管护员和维修员优先选择责任心强、懂电力、会维修的人员担任,管护员负责日常巡查、水费收取、故障报修、台账记录等;维修员负责及时处置机井故障,建立维修档案,管护员和维修员可由同一人担任,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存在新型经营主体变更的,属地村集体应及时和变更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并监督落实管护职责和管护人员。存在新型经营主体撤资的,在新的经营主体落实之前,属地村集体应及时落实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

第十一条 在质保期内,因施工质量或原料材质原因导致的问题和故障,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

第十二条 农民群众是农田机井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主动增强管护意识,自觉接受村集体的统筹安排,共同维护好工程设施。鼓励采用“群众自主化+集体网格化”管护模式,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日常巡查、简易维修的积极性,村集体通过网格化管理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采用市场化方式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保险公司参与农田机井设施管护工作,按照市场规则签订管护合同,合同期限一般在3年左右,合同履约期内由县、乡两级定期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原则上应续签管护合同,以保障管护工作的连续性,避免恶性竞争,评估结果为“差”的,终止合同资格。保险公司参与农田机井管护的,投保资金按省农田机井保险管护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或保险公司承担管护工作的,应组建稳定的管护维修队伍,制定管护工作制度和维修费用清单,定期巡查农田水利设施运行情况,及时维修问题设施,加强管护舆情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或保险公司承担管护工作的免赔额不超过100元。机井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损失和故障维修费用,保险理赔核定为100元以下的,由村集体承担(已经交付涉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的机井,由新农主体承担),超过100元的,由村集体(或新农主体)承担100元,100元之上部分由第三方机构或承办保险公司承担。

第五章 源头管控与建设规范

第十六条 加强源头管控,坚持“先建管护机制、后建项目工程”,所有农田机井建设项目在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工程建成后的管护主体、管护模式、管护经费筹措方案及长效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对于群众接受度低、后期易损毁的超声波流量计、玻璃钢井堡、出水口等工程设施,要按照“简单实用、方便使用、经久耐用”的原则进行优化和创新设计,对老项目区已损毁的(或已损坏没有维修价值的)进行拆除处理、消除安全隐患。能与大中型灌区相衔接的要主动对接上延,因地制宜发展渠道输水灌溉、管道输水灌溉,适当减少灌溉机井设计数量。

第十八条 强化农田机井设施的施工过程监管,规范机井施工、滤料填充、井管焊接、洗井、扬程管安装等施工流程,开展水泵、电缆等关键设备进场检验、确保满足设计要求。实行单项工程“举牌验收”制度、工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建立灌溉机井、提灌站等单位工程档案,机井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在项目验收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终身追责。村集体要主动参与机井、泵站 (提灌站)、配电等关键设施验收,待工程设施移交后,直接承接管护工作。验收合格且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的农田水利设施出现管护问题,原则上不追究农业农村部门责任。

第十九条 机井工程完工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督导施工单位交付项目所在乡镇,由乡镇指导项目所在村集体组织农户、经营主体等进行试用,试用符合要求后再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要逐井验收井径、井深、出水量等,一并验收水泵、地埋管线、配电线路、计量设施和出水口等配套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机井工程,应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需拆除重建,并重新验收。验收单位和人员对验收合格的机井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不合格机井工程违规通过验收的,严肃追究验收组成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严格农田机井专用变压器台区开户管理,确需在机井变压器台区开户使用的,由村委会向乡镇政府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备案后,由县供电公司负责开户,未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的,一律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 新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般应按照1:1.1至1:1.2的比例规划设计水泵、扬程管、出水口给水栓及其保护装置、空气开关、计量设施、地埋管、地埋电缆等易损设备及零配件,项目竣工验收时,由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移交项目法人单位,逐步建立县级农田机井设施备件库,所需费用可统筹使用项目管护提取资金和项目建设结余资金等。备件库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并制定备品备件管理制度,由第三方管护机构或保险公司承接农田机井管护工作的,可作为政府管护出资由其接管。

第二十二条 建档立卡,对全县所有农田机井实行“一井一档、一井一码”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二维码”编码规则,各乡镇(街道)组织村级单位对每眼机井进行精准定位,采集相关信息(包括机井类型、建设单位、管护人员、建成时间等),并悬挂包含编号、管护人员、服务电话等信息的管护责任牌,建立全县农田机井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坍塌损毁、不出水或没有维修价值的废弃机井,由村级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公示无意义后向本乡镇(街道)申报封填,乡镇(街道)组织专业队伍按技术规范进行封填或无害化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建档立册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章 日常管护与操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实行县、乡、村三级常态化巡查巡护制度。

1、村级巡查:管护员每周对责任机井进行至少1次常规巡查,重点检查井台、井盖、水泵、线路、电表等设施完好情况,及时清理周边杂草、垃圾,确保设施整洁并填写巡查日志。

2、乡级巡查:乡镇(街道)农办每月对辖区内机井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重点检查村级巡查落实情况及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县级巡查:县农业农村局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督查或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管护责任落实和长效机制运行情况。县电力公司做好高压输配电设施的日常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五条开展集中排查整治行动。

1、春季“排查周”:每年3月或4月,集中一周时间,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级落实,对全县农田机井进行全覆盖排查整改。

2、冬季“管护月”:每年11月起,利用农闲时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维护整治行动,对排查出的问题机井进行限时维修,实现“夏病冬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管护体系。

1、应急队伍: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县级农田机井应急抢险专家库和技术服务队。各乡镇(街道)依托水利站、农技站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至少1支应急维修分队。

2、应急预案:制定县级农田机井应急管护预案,各乡镇(街道)制定相应实施细则。预案需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响应流程、物资储备、技术支持等。

3、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应急管护演练,提升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如洪涝、干旱、冻害)导致机井瘫痪的能力。

4、协议储备:鼓励县级或乡镇(街道)与有资质的机电维修公司、水泵供应商等签订应急维修框架协议,保障维修资源和配件供应。

5、在“三夏”、“三秋”等关键农时节点,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指导各乡镇(街道)成立农田机井应急保障服务队,24小时值班值守,公布服务电话,确保出现故障能够快速响应、及时修复,绝不误农时。

第七章 经费保障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乡两级管护经费筹措渠道包括并不限于上级奖补资金、评价激励资金、项目结余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减灾救灾资金、商业保险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等。村级管护资金包括并不限于村集体收入、管护费用计提、社会捐赠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则上自筹管护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在地方(含省、市、县三级)投入部分中,按不超过项目财政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统筹用于机井管护。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按照60元/眼井/年的标准配套管护资金,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全县机井数量和当年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高标准农田管护费用需求清单,提交县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各乡镇农田机井可采用“基础电价+管护费用”相结合的方式与电费同步计提管护费用,原则上每度电附加计提的管护费用不超过0.5元,各行政村必须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经公示且无异议并报乡镇政府和县发改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农田机井灌溉设施所有收取费用一律纳入村集体“三资”账户,按照收支两条线使用并定期公示收支情况。所收取费用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村级管护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管护人员补助和考核奖补、维修工时费和机械费、零部件采购费(水泵、电缆、开关等)、应急抢修费用等,不得用于村级办公经费、招待费等与机井管护无关的支出。管护人员的补助原则上按其负责管护的机井数量或收取的费用按比例计核,用于管护人员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所计提管护总费用的50%。

第八章 监督考核与投诉响应

第三十二条 开通省、市、县、乡 “四级管护监督电话”,在所有机井醒目位置张贴电话公示牌,明确“受理+转办+处置+反馈”流程,高效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一般性问题,原则上在3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快速排除故障;对暂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并在2天内解决;对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奖励资金从县级管护资金中提取。接受群众对破坏、损毁农田水利设施行为的举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奖励;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管护不到位情况,给予查实问题涉及金额的5%-10%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管护工作评价,评价结果报县政府备案,管护评价结果与粮食安全考核相结合,对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现大面积管护问题或重大负面舆情的乡镇(街道),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制定对村级组织和“一长两员”的考核细则,实行季度检查、年度考评,考核结果与管护人员待遇挂钩,对年度管护工作先进的村和个人,可适当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

第三十六条 凡在全县农田区域内进行开沟、挖渠等施工内容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场前,必须到施工涉及的乡镇(街道)进行业务对接,并提供施工图纸,施工过程中,由所在乡镇(街道)派出专人进行监管,确保农田机井相关设施不受损毁。

第三十七条 所有村民都有爱护、制止、检举损害农田水利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赔偿、谁恢复”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照价赔偿维修费用。

第三十八条 加大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域问题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损毁农田水利设施的违法行为,对盗窃、破坏农田水利设施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组织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数额照价赔偿,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宣传培训

第三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街道)组织,村级落实,利用村务公开栏、广播、微信群、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定期宣传农田机井管护政策、安全用电知识、规范操作流程、有偿用水观念等,增强农民群众“用井、爱井、护井”的主人翁意识。

第四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供电公司等部门每年至少联合组织1-2次针对乡镇管理人员、井长、管护员、维修员的技术培训,内容包括机井构造原理、电工知识、安全操作、简易故障排除、维护保养知识等,提升管护队伍专业能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链接:关于《新野县农田机井管护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